临近年底~
财务人员一年之中最忙的时候来了!
忙着对账、结账、清查资产负债
一大堆事儿奥!
压得我们喘不过气~
往往在这时,各种没还的差旅费备用金都来报销了
财务部可“热闹”了起来
工作中!
你是否遇到这些情况?
①辛辛苦苦出差回来,去财务部报销说*有问题,不能报销?
②身为财务人员,给同事报销了违规*,最后自己赔了钱?
③身为财务人员,告诉来报销的同事,*不能报,两个人吵的“面红耳赤”?
想想都觉得身临其境了呢!
这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了!
它已经严重影响了同事之间的关系
一时间坊间流传一句话:“财务部都是帮大爷!人家说啥是啥。”
财务部的小伙伴有苦说不出啊!
今天,有一个好消息!
他来了!他来了!他带着“礼物”一路小跑过来了!
他就是熊社长(一个以调节社会风气、拯救万千财务工作者与水深火热之中为己任的小伙汁)
如果你是财务工作人员可以转发给你的同事!
如果你经常需要报销,可以熟记这些事项,不多奥
你会惊喜的发现财务部的*姐不生气的时候都挺温柔、美丽的奥~
接下来我们来谈一谈,究竟哪些*不能报销?
一、*填开内容有误类
填开内容与实际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例如:你差旅费报销单或者往返机票时间,只能住三天,你开回来一张10天的住宿*。孩子你这脑筋咋不转个呢?
(小声说:你开三天,每天开高点单价行不?也不能高的太离谱奥,超过正常物价水平或单位报销上限)我可不是要教坏你奥!财务人不能“不讲武德”奥!
二、*填开不完整类
(1)付款方信息填写不规范
①付款方名称填写简称或有错别字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②未填写付款方纳税识别号的普通*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之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这条是可以避免的,咱们财务部把公司的*信息公布在单位的信息系统中,相关报销人员获取*后一定要仔细核对*信息。就避免了这些麻烦。
(2)加盖*专用章不规范(电子*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之前审计工作中一个实习生问了一个问题*专用章或财务章能在合同上代替公章吗?
果断回答:“绝对不能!”
写到这突然想了一下,那*上能用公章代替*专用章吗?
熊社长强调一下奥
*上只可以盖*专用章奥!
不规范的*还包括以下情况:
①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专用章(就需要盖一个)
②*专用章盖的不清晰
③*专用章盖得不清晰,又盖一个(只能盖一次)*专用章的尺寸数据就不用背了奥就当做一个奇怪的知识吧只需要大致知道*专用章长啥样就可以了
*专用章尺寸规定: [1]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 *** 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 *** 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三、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
从事运输服务,铁路货物运输,建筑服务,销售、出租不动产,差额征税*,销售预付卡,保险代收车船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备注信息。
汇总表格如下:
四、其他情况
(1)单位购进超市购物卡
这种情况很多企业都有发生吧?
过年、过节单位给大家发超市购物卡
又可以,买!买!买!喽
但是身为财务人员你不能只知道“买买买”
“那我应该知道什么?”
你还应该知道这些:
企业购进超市购物卡,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应按规定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
因此,企业在购买超市购物卡时,可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按预付款项进行核算,由于支出尚未实际发生,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单位购进加油卡
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取得按规定开具的“不征税*”,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可在实际加油完成后,凭加油记录索取增值税普通*后,费用化处理,进行扣除。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加油站在预售加油卡时,不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如果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售卡方在用户凭卡加油后,根据加油卡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
你还知道哪些常见的情况呢?
欢迎在留言区与大家讨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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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下企业常见的税收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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