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台南杀警案补破网!台当局修法,警察4种情况下可直接开*
据台媒报道,过去台湾许多一线用*警察得独自面对惩处、涉讼,造成很多警察遭遇悍匪时却不敢开*,日前台南杀警案引发台湾关注警察用*议题。台当局立法院会今(30日)三读通过修正警械使用条例部分条文,明定警察人员面临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击意图等4种情境,若认为将危及自身生命、身体,得使用*械迳行射击。
图源台媒
台湾现行警械使用条例仅规定警察使用警刀、*械的时机,然而,警察人员面对实际情况时,常须经冗长思维程序,才能决定使用何种警械,容易延误判断时机,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因此,三读条文参酌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械的基本原则的特别条款规定,明定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主观上认为若不制止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将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安全,得不经鸣*警告,使用*械迳行射击。
至于何时得使用*械迳行射击,三读条文明定4种情境,包含:之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险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击、伤害、挟持、胁迫他人;第二,有事实足以认定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险物品,意图攻击他人;第三,意图夺取警察人员配*,或其他可能致人伤亡的装备机具;第四,有其他危害他人生命或身体,情况急迫时。
另为厘清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是否妥适,三读条文新增规定,台当局内政部应遴聘相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调查小组,得依职权或依司法警察机关申请,就所属人员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伤时,其警械使用时机、过程与相关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及提供意见,调查小组判断警械使用妥适得考量警察当时的合理认知。
对于修法通过,民众党立委张其禄表示,警械条例已经20年没有调整,修法有其急迫性在,过去有太多警察都担心法律依循问题,宁可处在危险状况下,让原本应该成为后盾的法律变成绊脚石,民众党有三大主张:增加警察使用警械的时机跟弹性、厘清使用警械的正当性跟目标、合法使用警械的权益跟民众权益,公家要负起赔偿责任。
*** 立委游毓兰也指出,过去很多警察执勤时不敢用*,就是因为要独自面对诉讼问题,自己过去就主张使用警械造成损害应该公家赔偿,让警察有更多保障,调查小组的成立,可以避免过去法院的部分判决远离警察实务、专业等,建立标准,让之一线警察掌握何时能大胆用*。
*** 立委管碧玲表示,此次修法确实延宕,立法院应该向警察同仁致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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