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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之后购物卡等业务*如何开呢?

admin 创业 2023-07-16 16:39:20 429 0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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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文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长期以来,购物卡可是个好东西啊!

购卡方为其点赞!  

想给员工谋点福利了,发现金有各种限制,采购点购物卡发一发。*内容嘛就开点「办公用品」、「清洁用品」之类的。账务上就不计入工资薪金福利费了,都甩到费用去吧。账也做好了,员工领了卡也高兴,单位代扣个税也不统计这块了,皆大欢喜。有些大胆单位还要求售卡方开专用*,竟把进项税也给抵扣了。

要求人办点事,拿项目了,送现金没法走账。采购点购物卡送一送。*内容嘛就开成「办公用品」、「清洁用品」、「劳保用品」之类的。账务上就不计入业务招待费了,都计入到办公费,劳保费等吧,这样账也做“漂亮”了,企业所得税也不用调增那40%的业务招待费了。

谨慎的单位有时候觉得办公费用实在太多,不合理,还是要开点烟酒之类的*,计点招待费,免得太显眼,被税务发现,事后竟对这个所谓的「筹划」表示很满意。

售卡方为其鼓掌!    

售卡的商家可是很乐意企业来买购物卡呢,特别是大单位发福利,一出手那可就是大手笔。

每发出一张购物卡,其实就是商家的一笔债务,到时候是要以商品的形式偿还给消费者的。商家提前将消费者的钱装进了自己的口袋,获得的是巨大的流动性,是一种强大的融资手段。买了卡你就得在我这消费,不怕你不来消费啊!如果你出现过期,零头余额等等各种原因,大量现金又沉淀在卡上,又进了商家腰包,成了它实实在在的利润,多好的美事啊。

 

税务局可不干了!  

你们这样搞,是不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规定,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出售购物卡时候需开具增值税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开具时候需采取编码*,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完了,卖购物卡,你不得随便乱*了,以前开的什么办公费、清洁用品都给我打住,你只能开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而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当然你销售卡时候可以不缴纳增值税。等实际消费时候再缴纳。

2、售卡方不敢乱*了!   

对于售卡方来说,出售购物卡尚未进入消费阶段,只能作为负债管理: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等负债科目

售卡单位不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

如图所示,开具*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胆小的单位已经规范、胆大的单位铤而走险!

1、政策实施已经快一年了,很多规范的公司已经完全按照规定操作了。

给职工谋福利,就取消购物卡吧,发现金并入工资薪金,该扣个税扣个税。工资总额不够也不想歪点子了,努力经营业绩才是正途。

业务往来需要打点属于正常招待开支也不藏着掖着了,按正规方式购卡取得票据入账,该纳税调增就调增吧。以前那种图小利的手段确实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正规处理后再也不担心被稽查了。

2、但是,大胆的单位依旧不以为然。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抱着从众心理,售卡单位图那点点蝇头小利仍然胡乱开*,购卡单位也不转变观念,仍然希望按照老经验,老办法索取*。逼着让售卡方开办公用品,不开就换家买,不相信没人卖给我,甚至还得让售卡方附清单,清单还得从*系统给我打出来,这样税务局就查不到了。

这可为难死售卡方了。殊不知售卡方还未实质销售,那里来的清单,只得胡乱编造一个,盖个*专用章。也就是为的不让业务流失到竞争对手那里去。

售卡方很无奈,消费者就是上帝,购卡方也很无奈,如果不好好处理一下,这些额外的福利一旦曝光于阳光下,就真的蒸发了。

 

风险太大,赶紧收手! 

 

别再进行掩耳盗铃的“筹划”行为  

1、编码*,售卡企业一旦开出办公费之类的且金额重大的*税局根据电子底账系统就会重点关注,税务局根据其他佐证信息很容易知道购卡方的用途,然后重点检查购卡方的处理方式。

2、增值税普通*需开具购买方税号。购买方税号一旦被采集,信息处理的效率将大大提高,底账系统一筛选,直接锁定采购大量办公用品的购买方,然后进行重点询问。

3、在没有向你发出询问通知的时候不要觉得自己的处理很把稳,就在你侥幸的背后可能你的信息都已经被掌握。

上面这也限制,那也限制,那么7月1日之后*如何开呢?下面我们来解答一下哈 ^_^

问题一:增值税普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呢?

答:16号公告中“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这种表述就是强制的意思。

问题二:*上要填写税号了,那其他栏目如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写?

答: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问题三:我们是事业单位,索取*也要提供税号吗?

答:16号公告针对的是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 和事业单位没有明确。出于谨慎原则,建议事业单位有税号的还是要写一下。

问题四:增值税普通*本来就不能抵扣,不存在不能计税,不能退税、不能抵免的问题啊,“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是不是描述有错?

答:餐费增值税普通*是不能抵扣税款,但是合理范围内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即使是超出规定范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了总要报账的,按规定缴纳25%或者15%的企业所得税,报账时也是需要*等税收凭证的。

所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并没有错。

问题五:我们是蔬菜店,我以前*就是蔬菜或者粮油。现在这个规定出来,以后我怎么*?一根葱?一袋食盐??

答:16号公告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电商时代,很多企业在网上销售,开具*的摘要品类是事先预设的,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这是一个漏洞。税务机关强调:企业必须确保销售系统与*开具内容之间保持一致,不能让消费者自行变更品类。

国家税务机关早就制定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该规范明确了4000多个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明细。企业开具*应按该规范填写,销售什么开具什么,并适用标准、规范的摘要名称。

问题六:我们的业务是真实的办公用品,只是没有开的那么细致,我有出库单做账,金额和*都是一致的,我税交够了,有必要开得那么细致吗?或者:我另外用电子表格打了明细,只是没从*系统打,这样也不可以吗?

答:按照真实业务开具*内容是应该做的,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虚开*”!

不管是内控管理还是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理解,不管金额大小,办公费都应该开具清单。数量少就直接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胶水、回形针、订书机等;数量多就附清单,增值税专用*的清单必须从税控系统出具!

问题七:那以后*都不可以写“办公用品”了吗?

答:16号公告针对的是笼统*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但并不是说“办公用品”*就一定不能再开了。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

问题八:那么可以开具“礼品”*吗?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并没有“礼品”这个类别,企业卖什么必须开具什么,不能笼统写“礼品”。例如礼品是红酒、茶叶、笔等,就如实开具。

问题九:那么中秋节采购月饼应该怎么开*?

答: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没有单独的一个细目叫做月饼,月饼属于“焙烤食品”下属的一个细目,叫做“糕点”,该糕点包括了各种各样的糕点,如:西式糕点、月饼、西式蛋糕、西式素点心、西式包馅点心、烘烤糕点、油炸糕点、水蒸糕点、熟粉糕点等。

问题十:采购香烟应该怎么开*?

答: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烟草制品”下属有以下细目:复烤烟叶、片烟、烟梗、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雪茄烟(烟草制的雪茄烟、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烟丝。

一般人去商店买烟,应该是买卷烟或者雪茄烟,因此,*应开具“卷烟”或者“雪茄烟”,而不是食品或者办公用品等。

问题十一:如果在7月份报销的单据里面,有6月份开具的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能在7月份作为税收凭证吗?

答:可以的。

以*日期为准,*日期为7月1日之后的,必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问题十二:我手头有一张增值税普通*,我如何查验真伪?

答:税务总局*查验真伪的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支持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含电子普通*、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在线查验。

问题十三:网上最近流传2017.07.01后餐费*也需要有菜品清单方允许作为企业税前列支,请问宁波是否也有这种要求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此前,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自行选择需要开具*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为防范这一现象,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购买方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买衣服不能开餐饮消费--如实开具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商品明细要具体,如果只单独开办公用品肯定是无法报销的,需要注明具体细则,比如笔、剪刀、订书器等,“销售方开具*时,如果不能细化,可以在票面其他地方备注商品明细,方便企业报销入账。”开具的餐费无需菜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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