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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第2天新娘缘何不辞而别?2年后新郎缘何起诉离婚?》的续篇

admin 健康 2023-08-08 15:59:13 468 0

牛小二诉虎大妞离婚案的法律思索

这是一场闹剧,更是悲剧。

牛小二是可怜的,值得同情,也可以理解。因为小时候的一次意外事故,落下了“阳痿”的毛病,加上后来又未能继续治疗,导致后来新婚之夜的尴尬和羞愧。

但牛小二又是可憎的。婚前隐瞒病情,带有“欺骗”的性质。虽然谈不上骗婚,但至少是不负责人的,对别人,其实就是对自己。他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婚后两年时间,他既不积极治疗,又不主动沟通,而是一味拖延,得过且过。这更是对虎大妞的精神伤害。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已经超越道德的耐受范畴,而是一种隐形的、实实在在的“冷暴力”了。

无疑,虎大妞是这场闹剧的更大受害者。她因家庭贫穷而过早辍学,外出打工。年近30岁急欲找对象结婚。到她这个年龄,不要说在城市,就是在农村也是大龄“剩女”了。

遇见牛小二,她自然满心欢喜。哪里去找这样的如意郎君?长相谈不上英俊,但也不赖,特别是比她还小3岁,简直有点老牛啃嫩草的小确幸。家庭条件在农村也不错,也算富裕。

于是虎大妞有点“发烧”,草率地与牛小二领了结婚证,举行了婚礼。同房花烛夜,人生至味时。她这才发现牛小二原是银样蜡*头,中看不中用。个中复杂滋味,岂是局外人所能体会?真是后悔莫及,欲哭无泪。

如果非要从虎大妞身上找原因,找责任,那还是太草率,过于儿戏。婚姻是人生大事,事关终身幸福。在选择时一定充分考察,慎重考虑。

现在是什么时代了?婚姻自由,尊重女性。谁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力。我们反对性开放,反对游戏人生,但也不能因噎废食,谈“性”色变。尤其青年男女在谈情说爱时过于拘谨,在沟通上不深不透,在交流中走马观花,甚至敷衍塞责,吃夹生饭。因此,就此意义而言,如果双方经过长时间的沟通了解与情感磨合,达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后,有理性、有分寸并以结婚为归宿的试婚,也并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也是完全可取的。

至于谁做原告,谁当被告,只是概念的不同,主体角色的不同,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更不会影响最终的诉讼结果。不论法院审理案件,还是律师代理诉讼,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是非曲直,由证据说话;谁输谁赢,由法律说了算。

至于10万元的“彩礼”与那辆轿车如何处理,我们应该具体分析并依法处理。

首先,牛小二与虎大妞的婚姻不是买卖婚姻,也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多为女方,有时也是其父母等第三人;二是双方基本上都是自愿自主结婚,体现了个人意志,只不过是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罢了。

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违法行为人一般会予以批评教育;对因此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会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予以返还。

但在本案中,虎大妞存在索要“彩礼”的行为。只不过依法她可以不完璧归赵,至少不需要全部返回。

在我国一些地方确实存在着结婚之前男方给女方一定彩礼的风俗习惯。如果“彩礼”是男方主动提出给予女方的,则属于自愿行为,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但如果女方的父母以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甚至以此为要挟,则属于婚姻法所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女方接受“彩礼”后又反悔、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如何处理呢?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该婚姻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则应返还“彩礼”;若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可以不予返还。但若有以下情况则另当别论: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或由于给“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等。

纠纷有是非争执,但打官司最终没有赢家。因为自古以来人们讲求“和为贵”。本来就是一场闹剧,也是悲剧。双方当事人已经不同程度的受到了伤害,还有必要再雪上加霜、疤上添疤吗?不就是10万彩礼与一辆普通轿车吗?与其身陷泥潭苦苦挣扎,不如尽早脱身开始新的生活。该看病的看病,该找对象的找对象。

缘来则聚,缘尽则散。好在你们都年轻,一切都可以重头再来。前方,还有大把大把的好日子等着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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