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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 *** 男子事件

admin 百科 2023-11-04 15:28:26 309 0

看到过这样一个新闻,归纳起来大概就是:

三女子在喝酒期间偷偷地给一同吃饭的16岁小伙的酒杯里下yao,酒足饭饱后,三女子一起强行与该小伙发生了性关系,两小时后,小伙由于yao物导致的情绪亢奋叠加身体过度劳累的原因而暂时性休克,最后虽经抢救,人无大碍,却造成了小伙日后难行房事的身体功能障碍。

虽不知上述事件的真假,但若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看,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三女子的性侵行为构成 *** 罪吗?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妇女的行为,构成 *** 罪。也就是说, *** 罪的对象只能是女人,男人不是 *** 罪的保护对象。因此,即使三女子性侵16岁小伙的行为,违背了小伙的意愿,但充其量也只是“ *** ”,不构成 *** 罪。

对于男人为何不是 *** 罪的保护对象这个问题,有人认为,在性关系中,男人一般处于主导地位,占便宜的永远都是男性,吃亏的永远只有女性,也有人认为,女性由于生理结构和身体对抗力量等原因,根本不具备对男人实施 *** 的能力,还有人认为,男人遭遇性侵的现象只是极少数,没有必要上升到刑事立法的高度。

但是,近些年来,女性性侵男性的现象似乎呈逐渐上升之势,已日渐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为此,有专家学者开始建议对 *** 罪的内涵进行扩大,将男性也纳入到 *** 罪的保护对象范围之内,以平等保护男性和女性的性自 *** 和性自愿权。

既然三名女子的性侵行为不构成 *** 罪,是否意味着女人“ *** ”男人的行为在刑法上就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如果三名女子对16岁小伙的性侵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2015年11月1日之前),刑法对该性侵行为也无可奈何,无法进行评价,也即,三名女子强行与16岁小伙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将“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这里的“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尽管女人性侵男人不构成 *** 罪,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按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聚众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三名女子与16岁小伙发生的性关系,若是在违背小伙意愿的情况下强行而为的,则三名女子触犯了强制猥亵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三名女子的性侵行为除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是否还构成其他犯罪?

三名女子的性侵行为,导致16岁小伙发生暂时性休克,并且造成16岁小伙身体功能障碍,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二级以上伤情的,即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器质性yjbq障碍(重度)属于重伤一级伤情,器质性yjbq障碍(中度)属于轻伤一级伤情,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器质性yjbq障碍(轻度)属于轻伤二级伤情。因此,如果小伙的休克达到轻度的程度,或者小伙的身体功能障碍是器质性yjbq障碍且达到轻度以上程度,那么就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

此外,三女子一起强行与小伙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聚众 *** 罪?

答案是不属于。

因为,聚众 *** 罪是建立在所有参与人员自愿的前提之下,而本文中的16岁小伙并非出于自愿。同时,三女子聚众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聚众本身是强制猥亵的加重情节,属于结果加重犯,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不应将聚众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再单独评价为聚众 *** 罪。

若三女子同时触犯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如何进行定罪处罚?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并且结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精神,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理。

也即,倘若三女子同时触犯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则需根据具体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适用的罪名,如强制猥亵罪的处罚较重,则按照强制猥亵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如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较重,则按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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