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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怎么通俗一点理解,道法自然的法怎样理解

admin 百科 2023-11-30 07:19:57 361 0

“道法自然”出自《道德经》25章,是老子的重要命题。道为什么要“法自然”?“自然”到底是什么意思?下面选取古代以来诸名家的解读,你来评判谁的解释更合理?

道法自然

解读“道法自然”常见的有五种解读,以之一种影响更大

“道法自然”的解读法大体不外乎以下几类,每一类各举若干案例,以便对照检查。

之一种解读法,主语变成“道法”,即道之法,道之性,因此解读为“道自己如此”。此类解读,按照“自然”就是“自己如此”的思路解读,这类解读法历来占多数,比如:

文子:道主无为,无为者,顺自然也,道乃自然之体现。

河上公:道性自然,无所法也。

吕惠卿:道则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而以无法为法者也。无法也者,自然而已,故曰道法自然。。

南怀瑾:“道以自己为法度”。“地”给“人”立法,“天”给“地”立法,“道”给“天”立法,“道”本身即是更高的法。

陈鼓应:“道纯任自然”——相当于“道”自性如此。

韩鹏杰:“道效法自己本来就该是的样子”——文字不够顺畅,简言之就是:“道效法自己本来的样子”。

憨山大师:道固为大,而犹有称谓名字。至若离名绝字,方为至妙,合乎自然,故曰道法自然——不知道他这个“自然”是道“自己然”,还是万物之然。

张道陵:自然者,与道同号异体——既然是“同号异体”,那就是“道即自然”。

清世祖:道以无法为法,无法者,自然也。

第二种解读法:把“自然”理解为“自然而然”

陆希声:体用玄合则谓之自然,法自然而然。

王蒙:道遵循的或实行的是自然而然的运作法则。

第三种解读法:把“自然”作为“道”取法的对象。即在“人、地、天、道”四大之外,再加上“自然”,成为“第五大”。

魏源:以道为天地之父,自然之子,并王为域中五大也。

林语堂:道当效法自然。

余秋雨:“自然”比“道”大一点点。

自然就是没有强力作用

第四种解读法:把“人”作为四句中的主语,分别“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是所有解读中最另类的解读。这解读法出自唐王室的李约,为当代名家高亨等少数人所袭用。按照李约的见解,所谓“地地”“天天”“道道”就是分别取法“地、天、道”之理:“地之理”即无私之载,“天之理”即天的无私之覆,“道之理”即道的无私之生。用法如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第五种解读法:把“自然”理解为“万物之自然”。

王弼: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

宋徽宗:道法自然,应物故也。

道法自然就是大道顺应万物之自然

解读“道法自然”常见的五种解读,前四种都把“自然”的主体理解错了

之一种解读,以河上公为例,将“道法自然”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并列的四句给拆开了,前三句按主谓宾句式解读,即前者取法后者。而到了“道法自然”却突然转换语法,将动词谓语“法”变成了名词“道法”,原本的句式“道—法—自然”变成了“道法—自然”,即自己不再取法自己之外的事物,因为到了“道”这里,就到顶了,它“道性如此,无所法也”,只好“取法自己”。

第二种解读法,把“道法自然”的“自然”理解为“自然而然”,当然是对的,但并没表达清楚这个“自然而然”是道的自然而然,还是物的自然而然。

第三种解读法:在老子的“四大”之外,强塞进一个“自然,成了“五大”,魏源恐人不察,着重强调“并王为域中五大也”,余秋雨另加注释为“自然是道的老师,比道大一点点”,既然如此,老子为何说“域中有四大”,而不说有“五大”?这个解释是站不住脚的,既然解读老子,就不能用“我注六经”法,随便更改原文的基本思想。

第四种解读法:所谓人法“地地、天天、道道、自然”,并且都是“人”效法地、天、道的“无私”,把原本“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丰富内涵,简单化处理为人要效法后四者的“无私”,陷入个人修身文化的陷阱。

只有把“自然”理解为“万物之自然”才能正确理解“道法自然”的真义

在上述列举的对“道法自然”的五种解读法中,只有第五种解读法才与老子思想相吻合,即道“法”的是“万物”的自然而然。把这个解读法放在最后,意味着对前四种解读思路的否定。因为这样的解读,涉及到如何理解“自然”,以及为何把自然”理解为“物”的“自然”的问题。

关于“自然”。常见的错误理解,之一个是把“自然”当作现代汉语词语“大自然”来理解,而大自然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整个客观物质世界,即包括“人、地、天”这“三大”,因此“道法自然”就意味着“道”要回过头来“法”“人、地、天”。如此一来,“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就变成了“人地天法道”,而“道法人地天”,最终导致“道法自然”的落空。

第二个常见的错误理解是把“自然”理解为“自己然”即“道自己如此”“本来就这样”,这样的理解很模糊,因此才会有很多人按照“自己如此”的思路来诠释“道乃是宇宙万物的主宰”。事实是:道不能为万物的主宰。

关于“法”。不少人把“法”理解为“效法”“取法”“学习”,就像郭继承教授一再强调的那样:人要学习大地的厚德载物品质,大地要学习天的自强不息精神……把老子的客观理性描述,曲解为对地、对天、对大道的人格化偶像崇拜。

正确理解“道法自然”必须理顺“道”与万物的关系。道乃天地根、万物母。但对于万物却“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与万物的关系是“万物归焉而弗为主”,“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能辅”“不能为”是“道法自然”的关键。

为何是“能辅”,因为“弱者道之用”,它对于万物的作用是柔弱的,是“长而不宰”的,是“知其雄守其雌”的柔弱处下不争,而不是强力干涉。为何是“不能为”,因为“道恒无为”,否则“为者败之,执者失之”。

王弼说: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宋徽宗说:道法自然,应物故也。道在万物随方就圆,顺应万物,不违万物之自然。

道与万物的关系,对应于圣人与百姓,同样是“能辅百姓之自然而弗能为”,因此才有百姓对圣人“皆谓我自然”的称赞,也才有“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欲不欲而民自朴”的结论。

所以,“道法自然”,就是大道顺应万物之自然,而不违万物之自然,而不是“大道自性如此”的迷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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