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安徽芜湖一6岁男童亮亮(化名)在小区里玩耍,被一条黑狗扑倒后咬伤面部,虽然孩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但在几天后狂犬病发去世,事后孩子父母将狗主人和物业公司以及治疗的医院告上法院,8月3日,该案在芜湖是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被告共同赔偿受害者家属78万余元。图为12月17日,法院门口的孩子妈妈非常伤心。
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今年11月7日,此案在芜湖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在当天的庭审质证中,其中被告之一的弋矶山医院代理人针对疫苗问题提出异议,随后法院宣布休庭。12月17日,该案在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二次开庭。
庭审于12月17日上午10:30开始,中午11时40分结束,仅仅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相关情况进行质证,随后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宣判。据悉,当日庭审,原告亮亮的父母及代理律师,被告李某代理律师以、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代理律师等出庭。图为一审审理现场。
当天,距亮亮去世已经过去了一年半时间,但是孩子的意外给全家人带来的打击和伤痛却很难抚平。庭审现场孩子父亲和母亲,提及孩子依然两眼噙满泪水,自从孩子离开后,孩子妈妈杨女士情绪一直不稳定,多次产生轻生的念头。孩子父亲常常看着手机里孩子孩子照片发呆。庭审结束后,孩子的父母被媒体包围,说起孩子,孩子妈妈放声痛哭。
事件回放:2017年4月16日下午4时许,6岁男孩亮亮(化名)在芜湖镜湖区美加印象小区内玩耍,被一条黑狗扑倒后咬伤面部。当晚,孩子被在皖南弋矶山医院进行了右眼脸裂伤缝合和眼睑整形手术。第二天上午,亮亮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8天后,男童亮亮出现了发热嗜睡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南京。5月6号南京儿童医院和南京市二院专家联合临床诊断为狂犬病。5月22日凌晨,亮亮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图为亮亮在住院。
悲痛之后,亮亮的父母将狗的主人李某某和牟某某作为之一、第二被告,以及第三、第四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和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告上法庭。图为亮亮在公园玩耍。
2018年7月11日下午2点40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亮亮父母,将狗的主人李某某和牟某某,以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和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告上法庭。并提出诉讼请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91384.62元。
8月3日,安徽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式宣判,狗主人和物业公司以及治疗的医院共同赔偿受害者家属78万余元。其中被告李某(狗主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3102元。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6058.12元。被告弋矶山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51131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780291.12元。图为被告方。
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同时引发网友强烈关注,一些网友在对逝去孩子表示同情和惋惜之余,对小区养宠物纷纷表达自己的意见。其中也有很多网友对救死扶伤的医院为何要赔偿表示质疑。针对质疑,孩子的家人公布可法院的一份司法鉴定。图为12月17日,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司法鉴定显示,亮亮符合狗咬伤后致狂犬病发作,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对于弋矶山医院的医疗行为,司法鉴定认为:被狗咬伤,做好暴露前免疫接种、暴露后预防接种联合免疫球蛋白被动免疫以及伤口的彻底清理是惟防止狂犬病发病的有效手段。医方对患儿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医疗过错。
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对于犬咬伤伤口处理包括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伤口冲洗应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水交替清洗、冲洗所有咬伤至少15分钟,力求去除伤口部位的狂犬病毒,本案医方在患者急诊就诊时虽给予眼睑及颜面部彻底清创,但在该院治疗期间,未见相应冲洗记录,不符合临床规范。
亮亮咬伤后属于I级暴露,在完成消创消毒后,应当先用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使抗体没润到组织中,以中和病毒,不少于2小时以后再行缝合包扎,但医方在不具备注射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的条件下,未予及时行转院进一步治疗。医院给予清创后即缝合伤口,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使患者在手术后次日清晨才至外院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和伤口局部抗狂犬病血清处置,医方告知欠充分。
司法鉴定显示,医院对患儿亮亮的医疗行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与亮亮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共同作用因素。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原因力)为45%-55%。一审判决中,法官支持了司法鉴定结果,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付。乙图也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图为亮亮生前和家人在一起。(江风 )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严禁任何形式转载,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