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卡
随着中国石化加油卡发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消费者持卡数量的迅速增加,社会不法分子以加油卡为诱饵开展非法营利活动的行为屡禁不止,表现形式多样,影响恶劣。
目前利用加油卡开展非法营利活动的行为主要有七种:套取增值税专用*、利用钓鱼网站骗取充值金额、团购倒卖赚取差价、充值套现、传销型诈骗、非法集资、恶意诉讼。
今天,我们运用现实案例、揭开违法“面纱”,探究其中之一——利用加油卡套取增值税专用*的违法行为。
案例1:刷卡套现购油卡另卖*
犯罪嫌疑人计某用信用卡购买油卡,根据朋友提供的公司名称和税号,开具等值的*,从中套取手续费。
尝到甜头的计某将套现业务和*业务进行“整合”:若有需要套现者,计某和手下或将其带至加油卡充值点,或直接持套现者的信用卡,利用充值点的POS机刷卡购买加油卡或充值。后将与加油卡价值相等的金额扣除1%至1.5%的手续费后直接现金支付给持卡套现者,而自己则留下油卡及购卡小票。待有需要购买*的企业找他时,计某便拿着同等价值的加油卡小票,前往充值点替买方开具*后从中收取3.5%至4%的手续费。而手头的油卡,计某则通过网络和黄牛以9折的价格迅速脱手。
计某单日最多开出40万元的*。案发后,计某及其手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10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案例2:利用加油卡循环套现加油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向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加油员的特殊身份,用自己办理的加油卡在加油站为社会人员加油,从中套取现金,再周而复始充值、套现,增大加油卡中的消费金额。
后勾结公司财务人员,凭加油小票、油卡交易流水金额,通过涂改、伪造、复印增值税专用*审批单以及伪造明细表截图等手段,骗取公司增值税专用*,再以收取价税2%至2.5%的*费方式为各地需要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从中赚取不法酬金。
案发后,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不管是充值还是加油套现,以上两种案例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虚开*罪”,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判刑、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购销加油卡规范开具*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待用户凭卡或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计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
规规矩矩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本文首发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官微“朝阳e站”,微信号:zhaoyangyiz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