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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对加油卡“下手”,利用其套取增值税专用*

admin 资讯 2023-07-16 16:42:30 4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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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石化加油卡发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消费者持卡数量的迅速增加,社会不法分子以加油卡为诱饵开展非法营利活动的行为屡禁不止。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目前利用加油卡开展非法营利活动的行为主要有几种:套取增值税专用*、利用钓鱼网站骗取充值金额、团购倒卖赚取差价、充值套现、传销型诈骗、非法集资恶意诉讼。其中,利用加油卡套取增值税专用*的违法行为最为常见。

案例一

利用加油卡循环套现加油虚开*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向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加油员的特殊身份,用自己办理的加油卡在加油站为社会人员加油,从中套取现金,再周而复始充值、套现,增大加油卡中的消费金额。

向某后来勾结公司财务人员,凭加油小票、油卡交易流水金额,通过涂改、伪造、复印增值税专用*审批单以及伪造明细表截图等手段,骗取公司增值税专用*,再以收取价税2%至2.5%的*费方式,为各地需要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从中赚取不法酬金。

案发后,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二

刷卡套现购油卡,另卖*

犯罪嫌疑人计某用信用卡购买油卡,根据朋友提供的公司名称和税号,开具等值的*,从中套取手续费。

尝到甜头的计某将套现业务和*业务进行“整合”:若有需要套现者,计某和手下或将其带至加油卡充值点,或直接持套现者的信用卡,利用充值点的POS机刷卡购买加油卡或充值,然后扣除1%至1.5%的手续费后直接现金支付给持卡套现者,自己则留下油卡及购卡小票。待有需要购买*的企业找他时,计某便拿加油卡小票前往充值点替买方开具*,从中收取3.5%至4%的手续费。对于手头的油卡,计某则通过网络和黄牛以9折的价格脱手。

据悉,计某单日最多开出40万元的*。案发后,计某及其手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10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提醒

通过充值或加油套现虚开*,都是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不管是充值还是加油套现,然后*,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虚开*罪”,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待用户凭卡或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

此外,《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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