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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再审—般不改判(对再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admin 百科 2024-05-17 13:47:45 293 0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刑事诉讼,再审难指的并是不受理难,审理难,而是改判难。有些案件从一审就开始错。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当事人接着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抗诉,然而*再审,仍然维持原一审的错误判决。律师无奈,当事人纳闷,本案寄希望上级明察秋毫,结果怎么会上、下一起错,一错错到底呢?相较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更是关乎人命,有研究者对已纠正的重大错判刑事案件进行分析,惊讶的发现:涉及人命关天的案件之所以能够纠正,几乎无一是被告申诉得到纠正的,而是“亡者归来”、“真凶现身”,最后得到*重视才予以纠正。那么之前被错判的“罪犯”一而再、再而三的喊冤,申诉都是无济于事的。细思极恐,为纠错而设置的审判*督,流于形式。

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固有的“家”文化及吸收现代审判制度囫囵吞枣有关。家文化具有“护短”、“排外”等特点。现代审判制度是吸收外来司法文化的结果,上级纠正下级,审判*督纠正错误,在外来司法文化中天经地义的事情,到我们这个土壤中就出现了严重的不适用。尤其是再审制度,演变为错误审判的重复。

司法再审制度的改革,不应着眼于*系统内部寻找答案,而应着眼于我国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的司法*督大系统内寻找方法。在再审阶段,对具体案件的司法*督,可在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有专门机构负责。引入律师、 *** 法判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教授。随机组成针对个案的司法案件审核人员,对已*效的审判文书进行审核,进行独立判断,形成*督制度,保证正确的法律得到实施。至于如何组成审核人员,如何受理、形成、启动、落实*督指导,人民*如何接受这种*督指导,只要在再审*督大方向程序框架确定下,可以进一步细化,尔后选择试点城市进行试点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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